Chan Wai Hong 鹿頸
P. O. Box 89414
Kowloon City
Kowloo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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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村代表報告
28/07/2010 村代表報告:關於有聲稱公德公的後人申報為殿相祖及萬泰祖的物業有份人之事。
七月廿五日上午十一時,本村陳殿相公父系子弟,在村內五十二號A文彩堂,舉行了村民會議,其中的一個議題,討論了有聲稱公德公後裔的男性人士,登記為陳殿相祖,和陳萬泰祖物業的有份人的問題。會議由陳衛康主持。陳瑞仁村代表因事缺席。
會議查閱資料,包括陳錦麟公編輯的族譜,並聼取了掌管源自陳啟昭公族譜的陳觀送父老的意見,都沒有上述聲稱為公德公後人的資料。會議質疑這些聲稱為公德公後人的身份,和登記為陳殿相祖,以及陳萬泰祖物業有份人的動機。
陳衛康會上宣佈,成立以本村父老為骨幹的族譜委員會,處理殿相公門下本村的宗族成員和統一性族譜事宜。
出席會議並簽到的村民共廿二人。
12/07/2010 村代表報告:不同意渠務署在選定之官地上興建污水處理廠﹙致政府函﹚。
10/07/2010 村代表報告:地政總署公告,有本村原居民在老圍申請興建丁屋。如有反對,必須在七月廿一日之前,向地政處提出﹙政府公告﹚。
08/07/2010 村代表報告:渠務署將在村內的政府土地,建造電子化的污水處理設施﹙政府函﹚。已經在別的地方,興建的電子化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圖片﹙圖﹚。
04/07/2010 村代表報告:九倉電訊有限公司沿鹿頸路路口、新娘潭路,進行鋪設等工程﹙政府函﹚。
04/07/2010 村代表報告:民政事務處就,有村民申請擔任陳殿相祖司理,諮詢意見。殿相公之後對陳殿相祖的成員名單,如有異議,請予提出。﹙附件:陳殿相祖司理更替申請。﹚
04/07/2010 村代表報告:民政事務處就,有村民申請擔任陳萬泰祖司理,諮詢意見。萬泰公之後對陳萬泰祖的成員名單,如有異議,請予提出。﹙附件:陳萬泰祖司理更替申請。﹚
20/06/2010 村代表報告:民政事務處,就陳任弼祖,和陳振昭祖,更換司理的要求,諮詢意見。村民對兩個祖的成員,或是項申請有異議,請予提出。﹙附件:1.陳任弼祖司理更替申請;2. 陳振昭祖司理更替申請。﹚
15/05/2010 村代表報告:地政處關於村內污水收集系統的探土工程通知﹙政府函﹚。07/05/2010 村代表報告:特區政府關於發放村代表金﹙村代表津貼﹚的通知﹙政府函﹚。
05/05/2010 村代表報告:我對兩個問題的回答。
1. 問:村代表有無津貼﹙或有糧出﹚?
答:
村代表以前一向無糧出。
根據早前本人收到的,今年三月廿五日,由新界鄉議局發出的函件,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向村代表支付津貼。此津貼由2010年3月實施。由上月一日開始計算,政府每三個月,向村代表提供一次合共2,000元,即每月約670元的「村代表津貼」。第一次的「村代表津貼」,應該在今年6月30日支付。
此象徵性的津貼可視為在法律規範監督之下,村代表作為經由公共選舉而產生的法定地位和法定職能的尊重。
2. 問:村民可否用郵寄方式,投票選舉村代表﹙Postal Voting ﹚?答:
香港法例不接受郵寄投票選舉村代表。
04/05/2010 村代表報告:香港特區政府對公共選舉下產生的法定村代表,每三個月,提供二千元象徵性的村代表津貼﹙新界鄉議局函﹚。
25/04/2010 村代表報告:就南涌村民,要求取消對5.5噸以上的車輛,使用鹿頸路的限制,本人於日前簽署並同意了,沙頭角鄉事委員會副主席的去政府函﹙註:該函的副本待收到後公開﹚,運輸署就該鄉事委員會公函,作出了回覆。本人關注,政府對鹿頸路的政策解釋。﹙政府回覆函﹚
21/04/2010 村代表報告:本人多次接到投訴,香港特區政府自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對本村原村民的原有祖傳土地和物業,徵收差餉,以及和九七年以前不一樣的高地稅。本人擬收集有關資料,歡迎村民提供納粮單、差餉單等文件附本,以便向鄉事會、新界鄉議局反映,並與政府有關部門交涉。資料收集聲明:本人在此所述收集的資料,只用作所述的用途,包括把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及向政府部門轉移。
16/04/2010 村代表報告:渠務署對本村的河道事宜的答覆﹙政府函﹚。
09/04/2010 村代表報告:有人發現陳際泰祖公墓﹙函件﹚。
07/04/2010 村代表報告:地政處就村內的官地上,安裝街燈,公告諮詢﹙政府函﹚。
25/03/2010 村代表報告:要求政府迅速處理鹿頸村每逢大雨例必水浸的問題﹙致政府函﹚。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渠務署
新界北區渠務部關於:處理鹿頸村每逢大雨例必水浸的問題
三月十八日上午, 貴署官員到本村實地考察,當日的視察情況,已記錄在本人於三月十九日的村代表報告之中,並已電郵 貴署備檔。
貴署官員相信已經實地瞭解到,本村位處低窪,加上政府的河道淤塞,以及海水倒流等因素,致令大雨季節,往往做成本村嚴重水浸,使村民出入困難,待水退卻,至少需等候數小時。去年一次的水浸經驗,部份路段村民歸家,便需等候長達九個小時。
本村經濟,以農為生,安份守紀,不懂得向政府投訴水浸事宜,致令 貴署沒有嚴重水浸的記錄。
本函將當日實地考察所拍攝的現場照片,附錄於後。並要求 貴處迅速作出處理,解決本村村民至為關切的,破壞村民生存環境和本村村民凝聚的政府河道水患問題。
22/03/2010 村代表報告:關於三月七日小型會議的會議記錄﹙電函附件﹚
對於以﹙陳﹚兄的名義寫成,張貼於村內佈告板上的三月七日會議記錄﹙下稱「會議記錄」﹚,作為出席會議的村民,請容許我作下列書面陳述,就會議記錄予以澄清:
1. 雖然我並非在兩位主持人的邀請之列。但有村民兄弟建議我基於村代表、祖堂負責人和身為原居民業權人的身份,責任所在,理應出席。於是,我到會了。後來產生的會議記錄,才讓我認識到,會議的目的,是為着今年正月初八日,由瑞仁兄村代表主持的村民會議上,有村民對與豐源公司的合作,『提出疑慮』﹙會議記錄原文﹚,該會議未能通過與豐源公司的合作協議,因此進行疏通,以達成共識。
2. 對於會議記錄第8點,我借此說明,本人從來沒有支持或同意政府現在的環保政策,談不上『要求符合政府的環保政策』。但我的確在了解和研究政府的環保政策。正如我當日,在會議上對客人說:『你要明白,我亦是一個地主。』我只能說,要依法辦事,即使政府本身在推行政策時,亦應如此。在回答豐源公司董事黃先生,在會上拿出東方日報的剪報,帶出的話題時,我就該報導的事件的所知,談了話。在問清楚其意圖,是要求我們為鄰村的塡土事件,作出澄清後,本人當日已經作出處理,並且用電子郵件知會了與會兄弟,對該報導的處理方法。其後亦轉發電郵,令事件眾所周知。事件至今,並沒有收到其他的要求。
城市分區計劃大綱圖,對鹿頸本村的發展所構成的利害關係和影響,這一極為重要的關鍵問題,我會另文說明我對此的認知。3. 必須指出,會議的結論或內容,對與會的村民,沒有約束力;對沒有參加會議的地主和村民,更是如此。總括而言,大家得個『知』字而已。
18/03/2010 村代表報告:政府渠務署官員到本村實地了解和考核水患投訴﹙報告﹚。
今天上午十時,政府渠務署四名官員,準時到達本村,實地了解和考核本村長期受政府河道水患災害的投訴。除本人外,到場接待的還有陳瑞仁村代表、環角陳向榮工程師,父老陳亞觀。黃冠群村代表因事未能出席。
瑞仁兄和亞觀兄介紹了本村多年來經常性水淹的嚴重情況。渠務署官員郭先生表示,該署收到日前的投訴後,查找不到鹿頸水淹的檔案記錄。瑞仁兄表示,他本人的確曾經有去信北區民政處反映事件。最近的記錄,是於去年的一次行人路嚴重水災浸淹,令村民無法回家的事件,發信民政處要求處理。
一行人沿路觀察環境,向榮兄指出了多處水浸留下的痕跡,可謂矚目驚心。從下圍到老圍,多間現存屋宇,水跡清晰在目,令人傷感,也見證了鹿頸人的忍耐。有些屋宇留下的水浸痕跡的高度,渠務署郭先生亦謂難以解釋。
在老圍井口,觀察了政府河道閉塞的情況;並且在老圍的高處,觀察了鹹田中生長紅樹林的景況。拍下了數碼照片。
一行人還到達下圍渠道的出口處,觀察了紅樹林情況。
由於渠務署沒有檔案記錄,郭先生要求提供有關問題的說明,以便該署跟進。本人日內將再函該署,提供包括現場拍攝的照片,要求該署跟進解決問題。
16/03/2010 村代表報告:渠務署對鹿頸河道泛濫,造成水淹作出迅速反應﹙渠務署函﹚。
15/03/2010 村代表報告:政府渠務署官員於三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到本村實地考察,了解對政府河道海水氾濫成災,威脅本村生存的投訴。歡迎村民到場參與,提供準確詳盡的資料。
15/03/2010 村代表報告:政府就鄰近52A的通道上安裝一棧新街燈的位置,進行諮詢﹙政府函﹚。
13/03/2010 村代表報告:要求渠務署處理鹿頸的河道海水氾濫﹙致政府函﹚。
08/03/2010 村代表報告:北區地政署否決村公所的位置﹙地政署函﹚。
05/03/2010 村代表報告:原居民的普遍而典型的個案。原居民在香港法庭就生前分產非「繼承」而被追地租的上訴﹙香港明報報導甲、乙﹚。
25/02/2010 村代表報告:政府就臨時封閉新娘潭路進行質詢﹙政府函﹚。
22/02/2010 Representative Briefing of the 21/02/2010 Village General Meeting:
1. Representative Chan Shui Yan took charge of the general meeting;
2. Around 30 villagers attended the meeting, among them, about 8 mid-life villagers admitted Master Degree or above;
3. All the last term village representatives attended;
4. Wong Uk representative Wong K. K. was absent with personal reason;
5. The meeting came out a common consensus that the village should be resumed as Luk Keng village exclusively;
6. The draftsman explained and read a small house agreement for the Fung Yuen Company. However, the agreement was refused and several critical criteria, inclusive of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and the process of negotiation, were raised over there.2月21日鹿頸村村民大會簡報
1. 陳瑞仁村代表主持村民大會;
2. 約 30名村民參加了會議。當中,約八名壯年村民持有碩士或以上學歷;
3. 所有的上一屆村代表出席了會議;
4. 黃屋現任村代表因個人原因缺席;
5. 會議產生一項共識,要求恢復以「鹿頸村」作為全村的唯一村名;
6. 草擬人陳志誠解釋並宣讀一份與豐源公司合作發展丁屋的協議。然而,該協議被村民大會拒絕。與會村民對與豐源的合作,該協議內容以及合作的談判發展過程,提出了若干個關鍵性的質疑。
18/02/2010 村代表報告:二月廿一日鹿頸村村民大會通告
本周日初八日﹙二月廿一日﹚下午一時在彩文堂舉行的村名議題會議,適逢陳瑞仁村長同時同地主持召開丁屋合作會議。
本人今日得到村名議題會議提請人陳繼發兄同意,到時要求兩個議題一併討論。
事關重大,敬請各位兄弟邀同鄉親一同出席為盼。謝謝!
07/02/2010 村代表報告:鹿頸村村民大會通告。謹訂於農曆正月初八日﹙二零一零年二月廿一日﹚下午一時正,在村內52A號彩文堂舉行村民大會,就本村的鄉村名字及鄉村範圍圖,進行討論,並作出決議﹙通告﹚。
06/02/2010 村代表報告:污水收集系統工程的進展,為設計系統在村內普查樹木情況﹙渠務處公告﹚。
06/02/2010村代表報告:政府對收到鹿頸村民代表選舉鄉村範圍函件的決定﹙政府函﹚。
06/02/2010村代表報告:政府對收到鹿頸村民代表選舉鄉村範圍函件的初步回覆﹙政府函﹚。
04/02/2010 村代表報告:村名之事,回覆一封電郵﹙回覆電函﹚。
Subject: RE Proposed Delineation of Area for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Election (2011-2014)
Dear C, I met Spender in the North District office several days ago. He explained the reasonable and lawful process for the Luk Keng name issue. Basically,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assure the Wong ethnic groups being able to have a representative in the lawful voting. That’s why there is Wong Uk and Chan Uk generated in Luk Keng by law. Such an approach was fully agreed by all the Luk Keng representatives in the 2003-2007 voting practice. Presently, the Wong ethnic group has no argument for living in Chan Uk; achingly the previous representatives give improper explanation to the Chan ethnic group for living in Wong Uk. Spender said that the village map and district separation is for the present village only, but not for the indigenous inhabitant. However, when I reviewed the Village Representative Election Ordinance (Chapter
576), Luk Keng Wong Uk and Luk Keng Chan Uk do exist in the present village and the I.I. village. Practically,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is basic on the separation. A solid example is that a Mr. Chan of Chan Uk, was rejected his small house application in Wong Uk by such a reason by the Lands Department. I do agree with the government to assure Wong ethnic group has Wong Representative forever under the law. Nevertheless, I cannot accept the I.I. benefits under the Basic Law are interrupted by such a separ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the unshirkable responsibility to clear up the technical troubles under the Law Chapter 576. For the last few days, government has restated to our people the procedure for renaming the current village name. Sincerely, the government is not easy to handle such a hot potato. Regards, WHCHAN Wai Hong ﹙陳衛康﹚
Indigenous Inhabitant Representative
Luk Keng Chan Uk
Sha Tau Kok, North
Hong Kong
28/01/2010 村代表報告:一個回覆
村民C君來電郵查問:
﹙某﹚昨天來電說丁屋合約很快會簽訂,你有這方面的消息嗎?……本人回覆:
全村的丁屋合約事,現任村長尚且不知內情,作為村民,恐怕更不在話下。人家簽約,有其自由。但涉及所有原居民的丁屋大眾之事,對簽約各方怕法律自有公論。對那些自命天不怕、地不怕、人不冀的人,還是小心為上好了。不知對否?
07/11/2009 村代表報告:本人應邀於十一月三日,出席某地產發展商的年餐,討論了該發展商到鹿頸鄉村發展區合作發展之事﹙會議報告﹚。
Chan Wai Hong 鹿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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